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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4日,河北证监局连发九则公告,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动力”)采取责令改正,对毛军亮、程芳芳、齐龙龙等九位相关责任人分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公告显示,新动力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:
一是公司长期治理混乱,董事长、董事对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不清楚、不了解;董事会决策机制失效,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,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,对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怠于行使法定权利,不符合《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(试行)》(证监会令第169号)第四条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8〕29号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二是规范运作存在严重缺陷,股东大会召开不规范,董事会逾期未换届,股东大会、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3号)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四十一条,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2号)第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。
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——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7号)第六条的规定。
在信息披露层面上,新动力在2022年半年报、2022年年报、2023年半年报、2023年年报、2024年半年报中,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纳入合并报表,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——合并财务报表》(财会〔2014〕10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及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的规定,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、2022年年报、2023年半年报、2023年年报、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,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其中毛军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、程芳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齐龙龙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王子龙,张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、宗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、宋岩涛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、审计委员会主任、郭接见,姜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、审计委员会委员,皆未能勤勉尽责,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21号)第二十一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新动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毛军亮等九位公司高管出具警示函。
公开资料显示,新动力成立于2003年6月,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氢能源领域内技术的研发、推广和服务、人工智能设备销售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等。截止发稿,公司总市值为29.94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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